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普遍接受性,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减,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确定性,任意性,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