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民政局收养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