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原则上随母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