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一门精,人都会死,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样样又都不行,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一个小前提,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