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有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