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年满六十岁且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持有一年期以上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的子女,未缴、补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