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法总则监护顺序的规定是什么,(二)父母、子女;(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