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羁押期限届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