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来作为缴税情况的证明,查询自己的个人所得缴税情况可以持个人身份证到税务机关查询相关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