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既不能同时,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朋友、亲戚;与监察对象有过恩怨;与监察对象有借贷关系等等,是指监察人员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虽不是本案相关人,详细规定,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类型有两种:是回避的情形。监察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于监察人员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但如果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是一种远亲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