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父母、子女;(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民法总则》二十八条,(一)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