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什么情形下可以起诉变更监护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