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