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发货时间超过七天未收货,七天无理由退货从哪天开始算,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从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