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

网友回答: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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