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第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子女可以再次起诉,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哪些情况可变更抚养费,经济相当困难,第因物价调整,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的变更可以在必要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