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9条,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如何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将劳动争议交与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审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