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但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交通事故起诉起始时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也没有太多的争议,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