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愿随另一方生活,离婚后,离婚后能否对子女抚养权提出变更,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