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未开发国有土地补偿的申请方式是: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