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由于划拨土地的特殊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无法补正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补正的,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否合法,应由国家收回直接作价出资或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才能办理出资手续,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能直接用于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