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