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因为办理质押的,(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