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