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二)兄、姐;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权怎么变更,(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作出相应裁判,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二)申请变更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