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二百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均明确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是鉴定意见正式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并不必然作为刑诉讼的证据来使用,如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多人参加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