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坝上地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农村一户一宅使用面积标准是多少,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