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十二条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一)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医疗美容需要的资质有:首先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诊疗科目当中需要登记有医疗美容科及相关二级诊疗科目;从事诊治的人员具备医师资质,医疗美容需要什么资质,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