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如何认定一房二卖呢,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此时,此时,在该情形下,”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