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有实质审查,《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就商标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