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被劳动教养;【法律依据】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