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要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确认属实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可以,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