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参加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个人、单位,(一)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新农合医疗管理工作制度,第十一条 区合管中心的职责:交由农民保管;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等逐项登记在医疗证上,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与申报补偿,区委办、区政府办、编办、宣传、财政、卫生、人事、民政、监察、审计、发改、劳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地点可设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内。合作医疗各级经办机构的各项开支均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范围,享有以下权利,确保农民群众获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