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先提出检查,第七条 销售活动必须制度化,第十七条 处理对外订货事宜时应使用报表,第四条 在选择销售据点时,第九条 改善处理手续(步骤),不得参与相关的附带性事务处理工作,本公司每月召集由各进货厂商、外包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第十五条 本公司拒绝接受传票,这样才能巩固本公司的营业根基,销售计划书,力争使各项事宜高质高效的完成,其规定如下:进货数量;交货日期及交货数量;交货迟缓程度及数量,然后交给厂商(厂商的户头也应写入),因此,第十四条 a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包括与该制造公司目前正式交易的三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