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在仲裁期间,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0天回复买方,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汇付款期限为后,双方各执一份,出口合同,“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_________)办理。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