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将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町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午,是指从汽车开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间的整个时期,1991年国家首次规定了汽车报废条件,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予以报废,汽车的寿命一般多少时间,按车型和用途汽车报废里程为30-50万km,应予以报废;若按标准已到报废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汽车累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