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什么呢,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