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时要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有土地地上的附着物补偿的规定是比较的明确: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北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应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与奖励等,不同的土地征收收购的补偿规定不同,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于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