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它是国际习惯之后第二位的溯源,《国际法院规约》说明了它对国际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性,国际习惯专指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