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拨,是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使用,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已牺牲了该部分土地收益。如将经济适用房出租,则属于经营范畴,违背了国家向其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即便出租人是因为经济窘迫需靠房屋租金维生,但只要其有房子住,就说明其面临的是经济困难,而非居住困难。因此,从整体公平的角度看出租经济适用房前需补缴收益是合理的。北京地区规定,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严格禁止出租,否则将由区县住保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可以,但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七部委2007年11月19日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33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因此,经适房在购房人取得购房资格并购买经适房后,如果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则不能将该经适房用于出租。在满足居住五年的前提下,购房人按照政府规定,缴纳了相关款项,取得该房产的完全产权后,则可以将该房产用于出租经营。
可以。经济适用房只是在购买条件和销售方面有要求,没有规定不准出租。
根据2004年5月20日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