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释义与争鸣】该条例第25条规定的是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借用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第69条规定的是对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依照新的设计方案施工。似乎对于所有的装饰装修合同都可以视为建设施工合同。2、2002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释义与争鸣】该条规定的是根据装修工程不同内容的复杂程度而有条件地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明文规定的是只有“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装修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其它的装饰装修工程则无上述相应资质的要求。3、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复【释义与争鸣】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针对的是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对装饰装修合同的承揽范围及工程量的大小没有作出规定,只是规定可以有条件适用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未经建筑物所有人发包而是从他人二手分包取得的装修装饰工程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函复尚不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司法解释。综上所述,笔者归纳为,建设主管部门明文要求资质的相应的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相应资质或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依法无效,无效的合同不存在优先受偿权。规章未明确要求资质的装饰装修合同依法属于承揽合同,承揽方虽无相应资质,但其承揽合同依法有效。
设计图纸的多少并不取决于工程及居室面积的大小,也不是设计师或业主说了算,而是由装修项目的多少来定,其中一些常规图纸是必须要出具的,包括:原始建筑测量图、装饰设计平面图、天花吊顶布置图、地面材质图与配电图。 1、原始建筑测量图 包括房间的具体开间尺寸、墙体厚度、层高、房间梁柱位置尺寸、门窗洞口的尺寸位置、各项管井(上下水、煤气管道、空调暖管、进户电源)的位置、功能、尺寸等,这是一切设计图纸的基础,如果一开始的测量图纸出现偏差,此后的设计图纸和施工都会因此出现误差,导致整个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装修中必须具备的5大图纸(非常重要!) 原始测量图 >>>点击图片申请免费户型设计出图纸 2、装饰平面布置图 平面设计图中应具备的内容:墙体定位尺寸,有结构柱、门窗处应注明宽度尺寸;各区域名称要注全,如客厅、餐厅、休闲区等,房间名称要注全,如主卧、次卧、书房等;室内、外地面标高、墙体厚度应注明;如有楼梯,标明平面位置的安排、上下方向示意及梯级计算;门的开启方向;活动家具布置及盆景、雕塑、工艺品等的配置。 装修中必须具备的5大图纸(非常重要!) 平面布置图 >>>点击图片查看审核装修设计图纸的4大重点 3、天花吊顶布置图 要求标明天花造型的尺寸定位、灯具位置及详图索引,并应标注天花底面相对于本层地面建筑面层的高度,同时还要注全各房间的名称。
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据合同法去审查。洛阳装饰业内人士根据合同法的原理总结出,如果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合同将会被确认为无效:*订立装饰装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房屋装饰装修合同通俗的讲,是指业主与承包方(装修公司)签订的关于装修事项的一个书面协议。根据合同,如果装修时发生纠纷,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所以,签订合同很重要,条款要写清楚,以免吃亏上当!下面一起来看看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第一、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实践中常遇到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定性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装修合同不在法律规定 的有名合同内,属于无名合同,但还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属于承揽合同,还有一种认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那么究竟应如何定性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也规定: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 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 围内优先受偿。”因此,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讲装修合同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范畴。2、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该条就是依据装修工程大小不一,如果一律按建设工程要求有资质,会导致太多的合同无效,该条规定了“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装修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其它则不作要求。从该办法来看是将部分装修活动纳入了建设工程调整范畴。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装修工程是,有的装饰、装修合同并非发包人委托的,而是承租人甚至是转租人委托人的;有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标的不大。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同样的问题函商建设 部,建设部的答复正是这样两条除外,即装饰、装修合同,其工程项目所有权不明确的或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因此这二类装饰、装修合同也 不适用该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