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如果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有关交房条件的约定,则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进行交付和验收房屋。作为开发商应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如果开发商交房时不符合交房条件,这是其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并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的赔偿事宜。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如今购房者接房时一定要查看三书一证一表,齐全后才能接房。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市房产管理局要求开发企业在售楼处对项目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盖测绘队公章)进行公示。
你指的是新建住宅吧?要有当地房管局或建交委颁发的《新建住宅入住许可证》,证明该小区可以住人了。在颁布该证时,政府自然会审核与此相关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例如规划验收通过的文件等。所以不必刻意要求开发商须提供几证才行,那是很业余的。结果比过程更重要。 附带说句,交房时要查看到房屋测绘资料,了解已购住房的实测面积数,与开发商结算总房款时要用到。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