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贵公司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建筑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