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发回重审后,延吉市法院重新指定了一名法官审理该案,法官追加这栋楼的其他36户居民为被告,将整栋楼的46户居民都列为被告。延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46名被告作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外墙享有共同的权利,并负有共同修缮的义务,未及时修缮致外墙瓷砖脱落,造成行人慕某死亡,且其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46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2月28日,延吉市法院重新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整栋楼46户居民共同赔偿慕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46户每户承担4376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1.5万元由46户居民每户承担279元,这样,46户居民每户承担4655元。据了解,46户居民中,很多户都将房屋出租或因出国给亲戚住了,大多数对此事不闻不问,只有10多户一直在奔走、出庭,但他们连继续上诉的钱都无法凑齐,而目前的上诉期限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