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①须暂停运转的;②须拆除或者闲置的;③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天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