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